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被告某融媒介中心未经作品权利人杨某某许可,擅自在其微X公众号及APP上选择杨某某发布部分视频,为此,双方出现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径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现了司法严格守护短视频作品原创,鼓励宣传地区历史、地理、文化等类的作品创新创作行为。教育引导视频创作者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创作中确有必要引用他人作品的,必要按规定取得权利人同意并恰当运用、正确署名。
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已作为传播作品的重要媒介,因此呢触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亦越来越多。那样,在网络平台上随意转载他人的文案、视频或照片会导致侵权吗?记者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咱们以案说法。
记者: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姜律师:信息网络传播权,指的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供给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得到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径是一种交互式的行径。
记者:在网络平台上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姜律师:未经授权进行转载均形成侵权。即使在转载时已然注明了作者和源自,并且作出了免责声明,例如标明“如触及侵权,请联系删除”,况且被转载的文案亦并未标明“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行径人转载关联文案的行径依然可能形成侵权。
免责声明并不拥有法律效力,不适用于网络内容供给者。无论声明与否,未经授权进行转载均形成侵权。许多文案在发布时会注明“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但这并不寓意着无此类声明的作品就能够被任意转载,先授权后转载本便是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声明仅仅是对关联规定的进一步强调。
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的详细情形,其中包含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除非权利人知道声明不得转载,其他报刊能够不经权利人同意转载。然则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无延伸到网络环境中,因此呢在网络上未经许可转载已发布作品形成侵权。
记者:已然侵权了该怎么办?
姜律师: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守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知道,供给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供给者,应适用“通告-删除”的避风港原则,即在收到权利人符合要求的通告后,即时删除侵权内容,不承担赔偿责任。倘若网络平台不是仅供给技术服务,而是对盗版的供给和传播供给了直接的合作或帮忙,或在收到权利人的通告后,未即时采取办法删除侵权内容,则没法进入“避风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法律对这种侵权行径怎样处罚?
姜律师:侵害著作权是一种违法行径,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扮演、放映、广播、汇编以及经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径形成侵害著作权行径,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倘若侵权行径同期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由主管分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重点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能够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不足5万元的,能够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最高刑期提至10年。详细来讲,侵犯著作权罪,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经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霸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经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未经扮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扮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经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扮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以及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守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技术办法,违法所得数额很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径。倘若有以上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很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转载他人作品时要怎样避免侵权?
姜律师:不要随意转载网络的文案,尽可能原创。确实必须转载时必定要取得作者的授权,并注明出处。取得作者授权是避免侵权的最有效处理办法;转载时要注明文案出处,不要将转载文案做为自己的原创发布,谨防侵权。转载后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有时由于联系不上作者,但又有转载作品的必要,为了减少后续的侵权纠纷,能够在转载文案结束的地区留下自己联系方式,方便作者联系自己商量授权事宜。
姜律师提醒,未经他人准许不可随意转载他人作品,否则会形成侵权,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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