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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爬虫是什么?可行还是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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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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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5 16: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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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看过《孤注一掷》的伴侣

对上图这一幕都记忆深刻,

潘生被绑架到缅北后接到的第1个任务

便是用“网络爬虫”技术收集信息。

所说“网络爬虫”,

叫作网络设备人或网络蜘蛛,

经过模拟人(网络用户)的行径

自动、有效地浏览互联网

并抓取所需数据的计算机程序。

“网络爬虫”一般用于:

收集数据、信息调查、

刷流量与秒杀活动等。

“网络爬虫”做为一项技术手段

本身并不违法,

倘若有人用这项技术采取了避开或突破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守护办法

未经许可进入被害单位的计算机系统,

即属于“侵入”行径

倘若有人用这项技术创立平台

用于实施违法行径并从中获利,

即触犯了“侵入、违法掌控计算机

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

2019年10月至2022年9月间,

周某在明知运用“网络爬虫”技术

私自检索并保留第三方平台数据

是违法行径的前提下,

为牟取违法利益,

研发“蚂蚁搜客”平台,

利用该平台为注册用户供给

违法获取的美团、百度地图等

网络平台用户数据信息。

截止案发当日,

“蚂蚁搜客”平台注册用户3800余人,

经过该平台检索并出售

第三方平台数据逾一千万条,

违法所得24万余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周某为牟取私利,

研发供给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供他人有偿运用

情节尤其严重,其行径形成

侵入、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驿城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

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并处罚金5万元,

没收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没收作案工具。

3

王纪锋 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庭长 一级法官

法官提醒:

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

网民在运用互联网享受生活方便同期

个人的信息在源源持续

供给到互联网上。

关联信息、数据

并不是无要求、无限制地

向所有人员开放,

是需要在数据供给者知情并同意、

数据保管者许可并授权,

遵守恰当合法运用、保密运用

限制扩散等规则的前提下,

有限制、有边界地合法运用

本案中周某的“爬虫”软件

本质上是专门用于

“侵入、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程序、工具,

属于技术过度运用违法运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如有害处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径

必将受到严惩。

互联网行业的从业人员,

要高度注重信息系统安全,

严格落实关联法律法规需求

合法合规开展自己业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供给专门用于侵入、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实施侵入、违法掌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径而为其供给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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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9 21: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你的精彩评论,带给我新的思考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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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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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6 20: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夸赞甜到心里,让我感觉温暖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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