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就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摊不可随便摆卖了!
摆摊要选定按时、
创立食品摊贩的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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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要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并确定经营时段;食品摊贩保留采购票据不少于保质期满后30天;创立食品摊贩的诚信档案……即日起至12月20日,省法制办就《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您想为食品摊贩监管发声,可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617047850@qq.com。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食品摊贩,指的是在固定店铺以外设摊营销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市县应统一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或街区,完善供水供电等关联配套设备。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划,统一思虑交通、噪音、市容等原因,征求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临时区域(点),恰当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颁布。
监管职责上,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负责对划定区域和确按时段以内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综合行政执法或城市管理分部负责对划定区域和确按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行径实施监督管理。 这些地区摆摊卖食品有限制
拟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无供排水要求的摊贩经营区域不得设置现制现售食品项目。 保留采购票据不少于保质期满后30天
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摊贩要保留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关联制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制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保证质期的不少于60日。
食品摊贩在划定的区域和确定的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并供给: 1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包含食品摊贩经营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内容; 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依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统一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这些登记信息,都将书面通知食品药物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分部。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运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源自不明的食品和运用源自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
国家和本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
生食类、冷食类、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食品。 >>>>
败北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出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将处罚
主管分部应建立食品摊贩的诚信档案,仔细记录食品摊贩登记、平常监督检测、违法行径查处以及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多监督检测频次,即时向社会揭发其违法行径。
责任追究上,意见稿提出,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质不符的;(二)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经营的设备设备、用水、洗涤剂、消毒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需求保留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关联制品的票据和凭证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其信息公示卡,两年内再也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一)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转让、出租、出借的;(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等。
《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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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加强立法质量,海南省法制办就《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12月20日前,经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经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916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5702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经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17047850@qq.com。
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1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径,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叫作食品摊贩,指的是在固定店铺以外设摊营销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等关联管理规定,保准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或街区,完善供水供电等关联配套设备。
第五条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负责对划定区域和确按时段以内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行政执法或城市管理分部负责对划定区域和确按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行径实施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分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工商、环保、农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分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思虑交通、噪音、市容等原因,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科学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临时区域(点),恰当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颁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时段、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划定区域摊位的数量,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排摊位,并向社会颁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场地管理者应当供给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必要基本设备和配套设备。无供排水要求的摊贩经营区域不得设置现制现售食品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标识牌,知道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和场地管理者及其管理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关联组织参与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或街区建设,为食品摊贩供给集中配送等服务。
第九条食品摊贩在划定的区域和确定的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并供给以下材料: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包含食品摊贩经营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四)依法经营承诺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填写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书面通知食品药物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分部。
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信息公示卡和依法经营承诺书样式由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记载的食品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信息出现变化的,应当即时将关联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制售和储存食品的设备、器具以及防晒、防雨、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备;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保留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关联制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制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保证质期的不少于60日;
(四)运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消毒剂;
(五)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需求和食品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运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运用或循环运用,餐具、饮具运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供给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排水要求,并按照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冷藏设备。
第十二条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身患国务院卫生行政分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穿戴整洁,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源自不明的食品和运用源自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运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生食类、冷食类、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食品;
(五)败北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六)国家和本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摊贩应当即时收集清理餐厨废弃物等垃圾,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摊贩存在区域性、广泛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关联分部进行联合执法或专项检测。
第十六条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应当创立健全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测制度,加强平常监管,即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径。
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应当将食品摊贩纳入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并即时向社会颁布抽样检验结果。
食品摊贩应当协同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的监督检测和抽样检验。
第十七条食品药物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城市管理分部应当创立食品摊贩的诚信档案,仔细记录食品摊贩登记、平常监督检测、违法行径查处以及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多监督检测频次,即时向社会揭发其违法行径。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食品摊贩的平常管理,发掘食品摊贩有违法行径,应当即时制止,通报并帮助关联分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对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会同相关分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相关分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报告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结果。
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摊贩应当立即停止营销,即时救治食品中毒人员,并留存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协同关联分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相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物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城市管理、卫生、农业等分部应当颁布本分部的单位位置、举报tel和电子邮箱位置等通讯方式。
百姓、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掘食品摊贩有违法经营行径时,有权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部投诉、举报,相关分部应当即时处理;对不属于本分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移送相关分部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质不符的;
(二)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经营的设备设备、用水、洗涤剂、消毒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需求保留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关联制品的票据和凭证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其信息公示卡,两年内再也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
(一)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转让、出租、出借的;
(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
(三)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不协同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食品抽样检验或阻挠、妨碍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事故调查处理的,由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分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其信息公示卡,两年内再也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收回其信息公示卡,两年内再也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相关分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舞坏处等行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形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径,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相关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要求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
食品摊贩怎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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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南国都市报
编辑: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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