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代发”好处多,但经营责任不可回避。
什么是“一件代发”?
“一件代发”做为电子商务行业近年兴起的一种营销模式,受到了众多经营者的喜爱。消费者经过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商品,经营者在接到该订单后,从其他经营者(货源)处以自己的名义下单,但在收货人处填写消费者的关联信息,从而实现由其他经营者做为实质供货人直接向消费者发货并最后完成交易,从此过程中赚取两笔订单间的差价。
这种经营模式契合了当前电子商务的特征和发展趋势。对电商经营者而言,其所售商品的发货任务由实质供货人承担,能够节省昂贵的仓储和运输花费,亦无需承担库存商品毁损灭失的危害,在经营范围上得到了更大的灵活性和广泛性。同期,在经营过程中占用资金相应减少,能更好地满足资金流转的需要。针对上游经营者而言,其无需担负营销推广的花费,亦不消为客流量费神,无需让渡利润就能够让下游经营者为其开拓销路。但“一件代发”模式亦隐匿着许多法律危害。
“一件代发”亦需承担经营者责任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张某在电商平台上经过“一件代发”模式,向胡某售卖了未标注法定标准、生产批文和真实生产者等信息的食品,被胡某告上了法庭。张某事先在订单交易磋商周期并未向胡某披露第三方代发状况,事后亦未向胡某说明货物质量合格或货品合法源自等信息,属于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形。另外,涉案制品外包装未标注国家强制需求标注的信息,此类外边特征非常显著,张某对此只要履行基本的注道理务就足以发掘,其虽抗辩自己并未接触一手货源而无从查证,但其做为营销者查验货物的责任却并不因选取“一件代发”营销模式而豁免。鉴于张某已形成营销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品的行径,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向胡某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食品和药物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安全秩序息息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需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经营者需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1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营销、运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够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两部法律均对违规生产者或营销者规定了处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二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自叫作运用了被告某机构售卖的三无祛痘霜引起面部不适,需求被告某机构承担制品质量责任。被告抗辩其收到原告订单后,就立即组织人手向网络平台上的某店铺根据此订单内容下单,直接由该店铺向曾某发货,其自己从未接触过涉案打扮品,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经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营销打扮品制品,应依法办理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后才可进入市场,其做为直接经营者所营销的打扮品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质量合格标记等信息,属于三无制品,已形成营销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打扮品。被告虽采用“一件代发”模式,涉案打扮品并非由其生产,但其做为营销者需承担责任,况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代发制品为合格制品,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承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打扮品与皮肤直接接触,倘若存在质量问题,可能给消费者的容貌和健康导致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打扮品营销者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即打扮品营销者所承担的制品责任与食品、药物营销者相同,可能需要承担处罚性赔偿责任。
已尽到查验义务或可免除处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
在王某诉刘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涉案制品为无中文标签及保健标志的进口食品。该案起诉前,原告虽未向被告就涉案制品提起异议,但被告做为经营者,在发掘制品问题后,尝试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即时、主动联系原告召回制品,积极采取办法避免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被告发掘问题后的以上行径,应当受到鼓励。因此呢,法院最后再也不判决处罚性赔偿,仅判决被告承担退货退款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守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准其供给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营销者应当创立并执行进货检测验收制度,验明制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规定,营销者应当采取办法,保持营销制品的质量。我国法律针对制品经营者、营销者设定了进货查验、保准商品质量的义务。电商场景下,采用“一件代发”模式进行经销的经营者,并不因此呢模式而逃避前述义务。
经营者是不是需要承担处罚性赔偿的责任,重点看其是不是尽到了对制品的查验义务。如法院判定经营者按照现有状况和自己要求已然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并在知晓所营销制品存在问题后积极采取召回、退货退款等方式避免更大损失的,可能免除处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提示
在“一件代发”营销模式下,电商经营者与商品常常无实质接触,难以保准从供应商处采购的商品质量,存在很强的售后危害。电商经营者若不认真检验商品真伪和品质,不审慎核实商品或店铺的宣传素材和运用方式,可能给自己带来赔偿损失乃至承担数倍处罚性赔偿的法律危害。
消费者经过网购的方式与营销者创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营销者无论是自动仓储发货,还是经过第三方代发,均不影响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因为消费者在这种商场模式中一般事先并不晓得详细供应商信息,供应商亦只代营销者向消费者承担发货的责任,因此呢,营销者需向消费者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当制品质量显现问题,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害乃至生命权、健康权损害时,营销者应做为直接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件代发”模式侵害的权利主体还可能是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如对知识产权、人格权的侵害,这需求电商经营者在挑选实质供货人时应细心小心,严格审查实质供货人的资质、所售商品的质量,以及商品生产、营销、宣传过程中所运用的宣传资料等是不是存在可能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形,尽到做为经营者、营销者的义务,最大程度上避免侵权危害。
电商经营者仅有全面认识“一件代发”模式下可能暗藏的危害,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细心小心、未雨绸缪,才可最大化地把握这一模式的优点,实现长时间、稳定、可连续的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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