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于6月1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经过,共八章57条,涵盖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守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综合办法等方面,核心要点及全文如下:
01
赋予海南更大的改革自主权
国务院及其相关分部按照海南自贸港建设实质必须,及时依法授权或拜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分部行使关联管理职权。
国家创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统一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国家创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监管模式。
02
赋予海南必定的立法自主权
海南省人民表率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基本状况和实质必须,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关联管理活动制定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
03
明显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
国家创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本上,创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办法,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守护制度,强化产权守护,保证公平竞争,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04
知道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退税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守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营销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05
加强生态环境守护
健全生态环境评估和监测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运用制度。
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实行差别化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理。
严格守护海洋生态环境,创立健全陆海统一的生态系统守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实行环境守护目的责任制和考核评估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06
创立危害预警和防控体系
创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均需从口岸进出。
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创立健全金融危害防掌控度,实施网络安全等级守护制度,创立人员流动危害防掌控度,创立传患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与防控救治机制,保证金融、网络与数据、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行业的秩序和安全。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表率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殊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创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稳健康可连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过程、分周期创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无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表现中国特殊,借鉴国际经验,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发挥海南优良,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危害防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保持高质量发展,保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保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方便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证,连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有效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守护制度,保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
第六条 国家创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统一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金融管理、海关、税务等分部根据职责分工,指点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关联工作。
国家创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监管模式。
海南省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支持海南省按照中央需求和法律规定行使改革自主权。国务院及其相关分部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质必须,即时依法授权或拜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分部行使关联管理职权。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治理体系,推动政府公司改革和职能转变,规范政府服务标准,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加强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
第九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世界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新趋势,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表率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按照本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详细状况和实质必须,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关联管理活动制定法规(以下叫作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当报送全国人民表率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对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状况和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触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民表率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表率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准许后生效。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十一条 国家创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本上,创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办法,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高标准建设口岸基本设备,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管控。
第十三条 在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货物、物品能够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加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名单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名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分部会同国务院相关分部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四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叫作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关联手续。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分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十五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依法自由开展货物贸易以及关联活动,海关实施低干涉、有效能的监管。
在符合环境守护、安全生产等需求的前提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出口货物不设存储期限,货物存放地点能够自由选取。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通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除依法必须检验检疫或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根据相关规定径予放行,为市场主体供给通关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消极名单管理制度,并实施相配套的资金支付和转移制度。对名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根据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消极名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分部会同国务院相关分部和海南省制定。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守护制度,强化产权守护,保证公平竞争,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触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守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行业除外。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百姓薪水加消极名单管理制度。尤其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商投资准入消极名单由国务院相关分部会同海南省制定,报国务院准许后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尤其名单(尤其办法)由国务院相关分部会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办法,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详细办法由海南省会同国务院相关分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根据便利、有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加强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创立市场主体设立便利、经营便利、注销便利等制度,优化破产程序。详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表率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守护自然人、法人和违法人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守护。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守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法人和违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提高,创立健全知识产权行业信用归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创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本性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守护市场公平竞争。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薪水。详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表率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研发建设周期,中央财政按照实质,结合税制变化状况,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财政支持。鼓励海南省在国务院准许的限额内发行地区政府债券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项目建设。海南省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能够按照发展必须,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拥有生态赔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七条 根据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显著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创立符合必须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守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营销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国务院财政分部会同国务院相关分部和海南省即时提出简化税制的详细方法。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分部会同国务院相关分部和海南省制定。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根据进口征税;然则,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必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详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分部会同海南省制定。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根据相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分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条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要求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要求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创立优化有效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服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便民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税收征管服务质量和效率,守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生态环境守护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全生态环境评估和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准入名单,防止污染,守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运用制度,促进资源节约有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实行差别化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理,严守生态守护红线,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守护地体系,推进绿色城镇化、漂亮乡村建设。
海南自由贸易港严格守护海洋生态环境,创立健全陆海统一的生态系统守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严格的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加强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突出现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加强生态危害防控。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创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连续的生态守护赔偿机制,创立生态制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推进生态环境守护,实现可连续发展。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环境守护目的责任制和考核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分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实行环境守护目的完成状况一票否决制。
环境守护目的未完成的地区,一年内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负有责任的地区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分部的重点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运用或转任重要职务,并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需求、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分部重点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三十八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积极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殊有效农业等重点产业。
第三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健康医疗、养老养生等深度融合,培育旅游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现代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打造国际航运枢纽,推动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完善海洋服务基本设备,构建拥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
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能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研究基本设备和要求平台,创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和国际科技合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创立安全有序自由便利的数据流动管理制度,依法守护个人、组织与数据相关的权益,有序扩大通信资源和业务开放,扩大数据行业开放,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实施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创立更加开放的航运制度和船舶管理制度,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制度;放宽空域管理和航路限制,优化航权资源配置,提高运输便利化和服务保证水平。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创立科学恰当的人才引进、认定、运用和薪水保证机制。
第四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创立有效便利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延长免签停留时间,优化出境入境检测管理,供给出境入境通关便利。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境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消极名单管理,进一步完善居留制度。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对符合要求的境外专业资格认定,实行单向认可名单制度。
第七章 综合办法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能够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必须,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项;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知道的生态守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重要指标并保证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对全省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节进行审批。
海南自由贸易港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推进农垦土地资产化。
依法保证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重大项目用海需求。
第四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切实守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创立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评估标准以及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制度。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进行研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让土地现值必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详细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保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率先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创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必须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分周期开放资本项目,逐步推进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推动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准许的金融公司能够经过指定账户或在特定区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海南自由贸易港创立多元化商事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支持经过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处理纠纷。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创立危害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危害。
海关负责口岸和其他海关监管区的常规监管,依法查缉走私和实施后续监管。海警公司负责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径。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非设关地的管控,创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均需从口岸进出。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海南自由贸易港创立健全金融危害防掌控度,实施网络安全等级守护制度,创立人员流动危害防掌控度,创立传患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与防控救治机制,保证金融、网络与数据、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行业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本法规定的事项,在本法施行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前,国务院及其相关分部和海南省能够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制定过渡性的详细办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源自:新华社
编辑:刘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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