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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辩:知网在取得刊物授权后,是不是必要取得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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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0 05: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知网频繁陷入舆论漩涡,乃至舆论场发出了“天下苦知网久矣”的声音。始建于1999年的知网,一路发展作为我国规模最大、历史最久的专业互联网与电子出版公司同期,近年来却频频陷入争议的漩涡。日前,法治网科研院邀请到知识产权行业的多位知名学者律师,围绕关联专题展开探讨

法治网科研院:近期,国家资讯出版署原副署长、人民日报社原副总编梁衡起诉知网,诱发外界关注。因为梁先生是著名散文家、学者,其多篇文案被知网收录。梁衡认为,知网应该是公益性质的公司,为全国知识界供给服务,能够收一点花费,但不要太高;并且知网运用文案要付两份钱,一份给刊物,一份给作者,要明晰权益分配。您怎么看待这个事件?

管育鹰

我个人对梁先生的行径暗示理解。做为作者,自己的作品未经事先征求同意而被知网收录并在网上供给下载浏览,会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提起诉讼是一种依法维权和表达不满的方式。

不外,知网近期诱发的争议非常繁杂每一个走上法庭的案件因基本事实和证据区别,在法律上的定性不可一概而论。首要知网并不是公益性公司而是商业数据机构,其次必须详细分析知网运用文案的方式,才可判定是不是支付、怎么支付和支付多少花费

王正志

近年来,随着国家越来越强调创新、守护创新、鼓励创新,我国对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注重,许多以知识产权许可运用商场模式的企业应运而生,其中有些得到很强商场利益。

梁先生起诉知网是作者行使自己权利的平常方式。至于知网是公益公司还是商场机构,要看主体设立时法律确定的属性、花费高低等,这些必须依据证据进行个案判断。知网运用他人作品得到收益应当按照约定向权利人即时分配。

陶鑫良

针对这个事件,我的基本看法是:第1,知网应当转为我国具备公益性质的信息平台,我国应该拥有类似知网功能的公益信息平台。第二,知网遭遇日前的尴尬情况,既有其自己逐利至上的问题:一边收费较高,一边又只收不付;有国家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知网成为了事实垄断的挣钱设备,缺乏公益基本属性。第三,这暴露出国家公益性质平台的空缺,国家应该有类似知网功能的国家公益性基本信息平台——其能够是国家公建及公益运行,能够借助知网之类企业由国家公益控行,这方面我国迄今,应当尽快补上。第四,知网如运用单篇文案,须依法付给单篇作品的作者等即时著作权人著作权运用费。第五,刊物出版单位只持有汇编作品编著权,单篇文案的下载,知网不必向刊物付著作权运用费。

郑中臣

首要,知网做为一个学术数据库,最重要的使命是推动各行业知识的交流与传播,因此呢,公益性应该大于营利性。然则实现推动知识交流的同期,应该做到保证著作权人的权利。两者需达到一个平衡,从而形成一个恰当且稳定的市场环境。

其次,知网运用文案应当付两份钱,一份给刊物,一份给作者,这句话恰当。作者是著作权人,出版人享有著作权人授予的复制或发行等许可。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守护条例》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个人将他人的作品、扮演、录音录像制品经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供给,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答

孙国瑞

按照现有的公开信息,知网下设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机构、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机构、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机构等三家机构。既然是机构,则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因此“知网应该是公益性质的公司,为全国知识界供给服务”的说法不准确。至于“知网运用文案是不是支付两份钱,一份给刊物,一份给作者”,日前尚不清楚。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能够转载做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根据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答。”知网不是报刊,无权转载、摘编著作权人的作品。

法治网科研院:近些年,知网消极舆情持续饱受质疑。多位学者和不少公司都不满知网侵权、低买高卖等问题,乃至诉诸法律,诱发海量网民关注。此刻非常多人在问,包含知网在内的这些平台,其收录文案谋利的商场模式,在取得刊物授权之后,是不是必须取得作者授权?对此,您怎么看待和分析这个问题?

王正志

通常来讲,知网经过网络向不特定公众供给涉案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必须首要从作者处取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的权利,否则将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倘若作者已然授权相关刊物能够表率作者处分作品的相关权利,则知网能够相关刊物在授权范围内直接讨论决定,包含价格等重要事项。

公开资料表示,知网的作法是在其制订的与各入编期刊的格式化协议中,载明由入编期刊负责得到作者授权、在其给付入编期刊的花费包括作者光盘版和网络版著作权运用费(稿酬)的条文。知网将所有期刊所有拆解为单篇文献,再将由期刊拆解而来的数量庞大的单篇文献置于统一的平台上,再以包库的形式向各高校和研究单位出售,或以“篇”为单位向个人用户出售,这才有了作者认为自己的论文未经准许就被收录,不仅未获分文,况且下载自己的论文还要付费状况

陶鑫良

作者的单篇文案是独立作品,由多篇文案整合而成的刊物整体是汇编作品。单篇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是作者,汇编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是刊物。除当事人之间另有依法知道约定外,单独运用单篇文案只须作者类单篇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及收益,整体运用汇编作品才必须刊物类汇编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及收益。

我查了一下,在知网上有我原发布关联报刊上的近百篇文案。譬如,世纪之交时我发布在《知识产权》上的“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守护的利益平衡思考”一文,已记录曾下载了1962次与引用了205次。但知网事先从未征求过我授权,事后分给过我一分钱,我认为这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依我对著作权法的理解:知网经刊物授权后将汇编作品整体上网,可供读者在汇编作品形态下合法翻阅各篇文案;但知网假若要从而供读者下载,则依法必要再获作者类单篇文案著作权人的对应授权。

管育鹰

知网做为国内最大的数字学术资源集成商,其商场模式要一分为二来看。一方面,数据库建设前期巨大的成本投入和后期经营规模,决定了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经过知识制品和服务获利,不准许其收费或收费不足以维持运营,不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虽然知网为了避免著作权侵权危害尽可能采取了事先取得授权的模式,但海量学术资源中仍有非常多著作权状况不清晰,由于其是与高校和刊登作品的报刊杂志社而不是与作者自己签定协议,这种著作权授权存在着瑕疵,必然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孙国瑞

我认为,类似知网这般的平台收录著作权人的文案,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刊物的授权。

王菲

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原则上,除恰当运用的情形外,运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保准作者署名权。详细个案中,是不是必须既向刊物付费,又向作者付费,必须详细甄别作者与刊物的著作权归属与授权详情。倘若作者已然明示同意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完整让与刊物,该种情形下,只向刊物付费就可倘若刊物与作者间关联约定或约定权属不清晰,则知网等同类运用者应同期关注取得刊物、作者两方同意,协商花费支付等,以避免出现侵权危害

郑中臣

认为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含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布权;(2)署名权;(3)修改权;(4)守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扮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能够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本法相关规定得到报答。著作权人能够所有部分转让本条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本法相关规定得到报答

况且,著作权许可有三种基本类型,即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霸许可。因此呢是不是必须取得作者的授权,要看作者当时与刊物的授权许可范围。

法治网科研院:咱们重视到,有些刊物常常这般的格式条款:投给本刊文案,视为将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刊物(杂志社)。那样,这种格式条款是不是有效?倘若作者同意将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杂志社,这其中是不是包含准许杂志社有偿转让给知网?

王菲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期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给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恰当的方式提示对方重视免除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需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供给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重视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能够主张该条款不作为合同的内容。问题中说到的刊物刊载内容,是不是形成格式条款、该条款是不是生效,必须按照个案状况分析,例如刊载位置、投稿行径出现的时间次序是不是附有关联说明、是不是存在其它说明和确认环节等,非常多细节可能影响条款性质和效力的认定。

我认为,即使该条款成立并对双方生效,表率作者已同意准许杂志社有偿转让给其它公司。一方面,同意授权不等于同意被授权人能够转授权,别一方面,与知网同类的运用状况中,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般触及复制权中作品数字化的问题,仅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足以支撑问题所指的转让。

王正志

每种制度均有其核心功能,超出核心功能适用法律是对制度的曲解。肆意扩展制度功能会破坏规则形成时的初衷。

格式条款制度同样倘若作者在投稿时已然知晓该条款的内容与含义,同意刊物/杂志社处置,包含有偿转让给第三方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刊物/杂志社供给的格式条款内容清楚详细履行了对格式条款的明示和通知义务,这类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据此取得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守护

倘若存在格式条款的内容模糊笼统,乃至与其他内容不一,供给格式条款的刊物/杂志社又明示,作者在投稿时针对刊物/杂志社的转让权利有所保存等情形,则可能产生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陶鑫良

这类格式条款有多种表达,其初衷本是处理刊物整体上网数字化传播而不至于侵犯作者著作权的问题。例如“本刊已被CNKI中国期刊库--------------和本刊微X公众平台全文收录。稿件一经录用,均视为同意论文被收录。作者论文著作权运用费和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这类格式条款在符合法律规范时应仍属有效。

而如上所述,除另有知道约定外,此类出现在刊物与知网类信息平台之间的格式条款,通常触及刊物汇编作品而不触及其中作者单篇作品的著作权授权。除非作者与刊物之间详细合同约定,将相应单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他著作权权利再许可给刊物,否则依法不可视为作者已授权刊物对知网的再许可。

郑中臣

第1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关联规定,其并太多限制正常的商场交易,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质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然而,倘若原作者在向杂志社投自己作品的时候有这一条款,而所得稿酬等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显失公平,我认为在这种状况下是能够认定无效的。

第二,即使作者同意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杂志社,杂志社不能将其权利转让给知网。作者并转让自己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仅仅是授权,著作权人依旧是作者。授权许可方式仅有三种,即以上所说的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霸许可,无论是哪一种许可方式,被许可方只能在规定范围内运用作品,而不可转让权利。

管育鹰

报刊杂志社的投稿须知通常有稿件全文将被相关数据库收录的声明。这种声明是不是寓意着知网能够按照与期刊报社的合同得到单篇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在理论上是存疑的。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及其解释原则做出了有利于被动接受一方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据此做出有利于作者的裁判,即作者投稿给杂志社,知网并不可未经许可转载,作者的直接授权而供给作品,知网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孙国瑞

有些刊物的格式条款,即“投稿给本刊文案,视为将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刊物(杂志社)”,属于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杂志社更无权将其刊登的文字有偿转让给知网。

法治网科研院:据报告,知网日前在进行整改,对此前的有些措施在进行调节和改进,但显然并达到外界的预期。从版权方向来看,针对将来知网的合规经营,您有什么意见

陶鑫良

知网确实始终在整改和提高,但仍积重难返。我对知网的合规经营和将来发展,有两方面的意见第1方面是体制机制视角的,如前所述,国家应该有类似知网功能的国家公益性基本信息平台,与网共舞,与时俱进;意见首要思虑将知网由国家鼎力公建与公益运行,退而做为企业共建而由公益控行。

第二方面是著作权运行视角的,意见知网对症下药,改弦更张,在刊物汇编作品的现有许可构架上创立并行的单篇作品直接许可机制,而关联的科学技术手段早已水到渠成,应当尽情即时享受科技进步的红利。

王正志

简单来讲,我对知网的意见有这么几条:明晰权利源自,做到权利取得的过程恰当合法无瑕疵;行使权利时规范合规,不随意扩大范围;严格履行分配约定利润等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更加多参与公益活动,支持创新创作。

郑中臣

我认为,先得到授权,再去运用独一防范知识产权危害的途径。知网做为一个庞大的数据库,每一个作品谈授权许可可能会包袱巨大的运营成本,因此呢,我认为知网能够和各大出版单位创立版权授权畅通途径,著作权人在出版作品时,出版社能够代理知网与著作权人协商一致,三方同期协商一致,得到合法授权。

当然,针对拥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不可让价格作为知识传播的壁垒,知网做为一个公益性的知识传播数据库,应该以恰当且相对透明的价格引领一个有序的市场。

管育鹰

知网诱发许多争议,是由于网络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非常快速,使得作品等受守护内容的复制和传播极为便利,并火速将我国带入了“知识付费”时代,而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产业界人士,还未能准确深入地认识把握与之相应的著作权、合同、竞争等市场经济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运用技能,难以分辨信息新闻服务产业与教育研究文化事业两类主体在著作权义务方面的区别。知网将来的合规经营,必须各方一起奋斗,明晰与数据信息服务关联的著作权法、合同法规则,科学恰当划清利益关联方的权利义务,实现多方共赢。

孙国瑞

鉴于事件的繁杂性,虽然在2022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前期把握的证据,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径立案调查,但结果尚难以预料。

从尊重作者的著作权方向来看,知网应当进行大力度的整改。运用他人作品,应当依法取得作者的许可,并且根据规定约定支付报答

合规经营即合法经营。咱们期盼知网能够吸取教训,经过整改实现合法经营。

王菲

合规经营是一个系统工程,很难泛泛给出意见。从咱们团队的实务经验方向,还是认为要结合著作权法和民法典,精细化管理平台知识产权,关心区别群体的详细利益。以当前紧急且导致较多不满的作者付费运用自已作品这个事件为例,意见能够将现有入库作品作者,根据区别时间段、区别作品类型、被引次数等参数创立作者库,明示平台需求的作者身份证明文件和时间,针对完成身份证明的作者下载自己作品,给予更恰当的收费方式,例如只收必要的数字服务费等 。

知网的酝酿、成立、运营,横跨了著作权法的四版修法完善,当前的模式有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原由。著作权守护非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迄今仍然存在争论,一味苛求知网在设立之初设计模式完美兼保全体利益关联者,无益于现实与将来因此,在我看来,社会各界应理性看待当前存在的问题,既对知网等类似公司在知识文献成果累积、检索、数字化等方面的投入成本与社会贡献给予充分认可,能够与时俱进,结合当前暴露出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以及我国当前的法治进程对症下药,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共商共建恰当的知识流通秩序。

嘉宾简介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与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等,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从事知识产权教育科研与服务三十八年,兼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科研会副理事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科研会副会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顾问等。曾参与我国多部知识产权法律立法科研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科研。曾获评“全国知识产权先进工作者(1998)”、“201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守护最具影响力名人”、2015至2022连续八年“钱伯斯国际中国最杰出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和“东方大律师”等。

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专家、博士生导师,重点科研行业包含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外观设计守护法、专利法、知识产权司法守护制度、传统资源守护与知识产权等。

孙国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北京知识产权科研会会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科研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协会理事等。

王正志:高文律师事务所专家,兼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专家、贸仲/北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公司仲裁员,曾代理多家知名企业知识产权守护与运用。

郑中臣: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科研中心科研员等,数年专注知识产权行业,发挥在专利、商标、软件、商场奥密诉讼方面的专长,帮助多家企业创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守护机制。

王菲: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全国工商联汽车改装委知识产权顾问、钱伯斯榜单举荐知识产权律师,数年专注知识产权关联的商事争议处理,在泛知识产权方向累积了丰富的法律科研与实务应用经验。

选题策划|法治网科研

文|沈若水、李兆娣

声明|封面照片来自澎湃资讯,如有版权争议,请联系咱们删除。

监制|余瀛波

编辑|李兆娣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法治网独家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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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8 08: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流如星光璀璨,点亮思想夜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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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30 15: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发的这篇帖子,我觉得非常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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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7 11: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seo常来的论坛,希望我的网站快点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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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8 12: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努力一定会被看见,相信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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