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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拜托代理协议
拜托方(甲方):
注册登暗号:
住 所:
法定表率人:
受托方(乙方):
注册登暗号:
住 所:
法定表率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
合同编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关联法律法规,甲方拜托乙方办理甲方经
进口货物的报关及关联工作(简叫作"拜托工作"),经甲乙双方一起协商一致签定本拜托代理协议(简叫作"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1条 拜托事项
(一)本协议项下,甲方拜托乙方办理的事项如下:
1.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报验等必要入境手续。
2.进口货物通关文件单据保管交接及通关手续完成后空集装箱的清洗等处置工作。
3.代缴货物因为通关所产生的关联花费,如仓储费、滞报金、滞纳金等。
4.帮助甲方协调处理口岸内关联政府管理分部和企业的关系、办理关联手续。
(二)单笔拜托工作由甲方以传真方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予以确认。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根据本协议规定及乙方指示即时间(依海关规定需求为准)向乙方供给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单证文件及其他必要的报关资料,协同乙方工作;
(二)根据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处理拜托事务出现的花费及报答;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指示甲方供给报关资料,并按照甲方供给的报关资料及关联法律规定,即时、快捷、准确地办理甲方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报验等必要入境手续;
(二)根据甲方的指示即时办理进口货物入境报关、报检、空集装箱的清洗等处置相关工作;即时代缴进口环节的所产生的关联税费。
(三)在进口货物通关手续完成后的个工作日内,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税单原件等通关文件交寄甲方。
(四)处理进口货物在关境交接过程中显现的问题、查找及信息传递等。
(五)乙方负责向甲方通告口岸各联检分部政策调节及变化状况。
(六)乙方应接受与本协议关联的其它拜托工作内容。
第四条 花费及报答
(一)按照进出口管理关联分部的规定,报关过程中口岸关联分部按规定收取的花费(海关、商检、港口等口岸分部),应由乙方代理甲方支付,甲方按实质出现花费与乙方结算。
(二)甲方按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处理拜托事务的报答:报关费:(大写: );报检费: (大写: )。货物品名:。
(三)乙方在甲方货物清关后,供给这次单笔拜托工作所垫付款项的名单(加盖公章)及发票交甲方审核确认,并开具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代理费服务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以上文件及发票个工作日内将以上所有款项支付到乙方的指定账户。
(四)双方帐户
甲方帐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帐户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因为甲方对货物状况通报不实、单据延误交付而引起乙方安排有误,延误报关,甲方应自动承担由此导致的花费。
2.因为甲方未能按约按时间向乙方支付关联花费,甲方应按照迟延付款的天数和单笔拜托工作应付金额按每迟延一天支付应付金额的%做为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单笔拜托工作金额的%。
(二)乙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需求延误货物报关的,乙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为每迟延一天支付单笔拜托工作应付金额的%,但最多不超过单笔拜托工作金额的%,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
2.因为乙方本身的原由导致货物通关不畅、衔接不即时而导致甲方需要额外承担滞留费等关联杂费,此额外花费应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保密条款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从甲方得到的所有关联资料,包含口头、书面的或电子视频、图像资料,均应视为保密信息;除了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以外,乙方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得运用该保密信息;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以外,乙方及其雇员不得将这些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七条 协议变更及解除
(一)乙方在距工作起始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在距工作起始 日之前无证据显示乙方能够供给履行协议所需要的要求的,或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可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需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认为本协议不必履行时,甲方能够在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百分之,即人民币元(大写)的赔偿金后解除本协议。
(三)乙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由导致本协议不可如期履行的,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甲方区别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然支付的款项,但乙方能够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恰当花费。
(四)甲方有权在事先通告乙方的状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呢给乙方导致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赔偿。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可预知、没法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事件,包含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因为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阻碍或延误,不可按规定的条款所有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要求,不该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可所有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关联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奋斗履行其义务并减少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导致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出现时,受阻方已立即通告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后的十五天内供给相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含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由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告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时间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质导致延误的时间。
(四)倘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连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按照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倘若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告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没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处理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导致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要以协商方式处理。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需求后立即起始;倘若十日内双方未能经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根据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因本协议导致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2.因本协议导致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公司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区别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出现的一切法律花费,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运用本协议通告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相关的传票、通告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告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该影响一方以法律准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上传票、通告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所有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至。
(二)本协议关联的通告、指示等均应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
(三)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弥补,需甲、乙双方协商并书面达成一致。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拥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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