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描述
02 案例解析
本案触及两个当事人,一个是拜托方即为货主,经查找货主为事业单位。
另一一个是货主拜托的报关行。
事业单位进口的货物一旦违规,亦受到了海关的行政处罚。
至此,咱们亦能够看出海关的垂直管理体制,海关执法不受地区政府和相关分部的干扰,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此案例备受关注,重点有几个点,值得深思:
1.拜托流程:
货主拜托报关行,签定有拜托代理进口代理协议,供给了报关资料,报关行据此进行了申报,在申报之前报关行向货主发送了报关校验单进行确认。
从流程上来讲,报关行在申报之前发送给货主确认样单,理论上来讲,已然是非常小心,大部分这里状况下,倘若后续海关查验、稽核查等环节显现问题,报关行通常都觉得自己已然尽到了【恰当审查
】的义务。
一句话:针对拜托方与被拜托方签定协议还是必须的,一旦有争议,后续能够知道双方的责任。
2.报关行的“恰当审查”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约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拜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拜托人所供给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恰当审查,审查内容包含: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质状况的资料,包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相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场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供给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恰当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什么是“恰当”审查、审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恰当”审查。
在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代理报关服务规范》(GB/T37518-2019)是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在3.3条款中,针对“恰当审查”有详细的定义:“报关企业在执业权限范围内,本着恰当审慎的原则,运用报关专业知识和生活基本知识,结合海关的申报需求,对拜托方供给的报关单证进行内容核对和相互印证,达到从形式上检测单证的一致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行径”。
实践中,无论从报关行的定位、能力、还是行径手段来讲,都不可能需求报关行在所有状况下都能发掘货主隐瞒、遗漏或错误传达的信息,但报关行需要在书面审查时,须从生活常识和报关专业知识方向进行恰当审慎的态度,在书面审查时即时发掘从生活经验、报关专业知识方向足以察觉的问题,并进行核实。
3.海关处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径之一的,能够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更换的地点通告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四)不根据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六)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准许,半途擅自改驶境外或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需求或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改营境内运输的;
(九)因为不可抗力的原由,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周边海关报告的;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
(十一)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封志的;
(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相关货物灭失或相关记录不真实,不可供给正当理由的;
(十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后目的地或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拜托人所供给状况的真实性未进行恰当审查,或因工作疏忽致使出现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能够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以漏缴税款为罚基处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根据以下规定量罚:
(一)减轻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不满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从轻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通常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百分之六十以上不满一倍的罚款;
(四)从重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处理的案件,按照违法行径引起的区别害处后果,能够根据本裁量基准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1项至五项规定的违法行径量罚标准处理,然则罚款金额最高应当在违法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针对两个以上当事人一起实施的违法行径,应当区分情节以及责任,根据海关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以及量罚标准,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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