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杨晓佳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导读:自2001年正式加入WTO败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快速增长,2002年我国进出口总值仅仅为6208亿美元,2004年首次突破1万亿达到11545亿美元,2007年则突破2万亿达到21766亿美元,2011年更加是进一步突破3万亿美元达到36416亿美元,而按照海关总署最新颁布的数据,2016年1-6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达到17126.7亿美元。
从数据上能够看出,2002年到2016间我国进出口总额增长了5倍以上,然而伴同着对对外贸易的扩大,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遭遇的贸易摩擦和纠纷亦显现了成倍的增长,而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显著处在竞争弱势地位,因此呢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在贸易中应当熟练并恰当运用我国法律的关联规定,降低贸易危害,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将针对国际贸易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危害提示,供从事国际贸易的关联人士参考。
1、在合同文本触及外文的状况下应当重视的问题
英语为日前世界通用的语言,因此呢都数状况下,外商倾向于签定英文(或其他外文)合同,或中英文版本的合同,这就需求我国的进出口企业在签定或审查合同期应当同期审查中文版本与英文(或其他外文)合同版本,并重视中英文翻译是不是完全一致且不会出现歧义。另一,稳妥起见,意见外贸企业在签定贸易合同期知道合同条款以中文版本为准,外文版本仅供参考。倘若外商保持以外文版本为主,则我国企业必须对认真核对外文版本,并且适时与外方进行沟通,以落实关联条款的确切内涵,以避免因对合同文本理解区别而产生争议。
2、对方机构为离岸机构应当重视的问题
在相当多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对方均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等地的离岸机构。离岸机构拥有成立快速、注册方便以及管理简便灵活等优点。因此呢,国外乃至相当多的国内企业均成立离岸机构,经过离岸机构与国内企业签定进出口合同,以减少付汇等方面的成本。然则,离岸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却无资产和实质承担责任的能力,一旦出现纠纷,守约方需求离岸机构承担责任常常没法落实,最后自己遭受损失。
因此呢,外贸企业在签定合同期,发掘对方为离岸机构的,务必其进行详尽的、全方位的调查,尤其应当重视调查其背景资料、经营情况以及以往的履约能力、商场信誉等,保证其能够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必要时能够需求设立该离岸机构的机构或其法定表率人或股东等承担连带保准责任。
3、触及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当重视的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以及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均知道国家针对部分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施配额管理或许可证管理。其中,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并且,我国对配额内与配额外货物实施区别的关税税率。
因此呢,外贸企业在从事国际贸易时,应当首要重视贸易项下的货物是不是属于外经贸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出口许可证分级发证目录》以及商务部或海关总署后期持续增多或变更的属于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范畴,倘若贸易标的属于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范畴,外贸企业或代理人在签定贸易合同期务必保证已然取得相应的配额或许可证,以避免签定合同后没法按约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或行政处罚。
4、外贸代理人应当重视的问题
在部分进出口贸易中,实质的国内卖方或买方可能由于种种原由(如代理人有比很强的银行授信额度,便于开证或对外付款,或代理人系国外机构较为认可的企业,便于签定合同等)不直接与外商签定贸易合同,而是拜托代理人与外商签定合同。做为代理人,在代理他人对外签定合同期,应当首要考察委托人的经营情况、履约能力以及商场信誉等状况,在熟练、认识业务、充分考察危害的基本上,与拜托人签定相应的代理合同。
代理进口时,代理人在与拜托人签定《代理进口合同》的同期,应一并与其签定《质押合同》或《信托收据》等类似合同,以进口货物营销做为还款源自。而在代理人代为垫付货款的状况下,代理人应当需求拜托人先付款后提货,或分批放货,以降低代理人的危害。同期,倘若进口的货物为铁矿石或原油等价格波动很强的大宗商品,代理人企业还应当充分思虑价格变化可能对自己存在的危害,按照实质状况需求拜托人供给必定比例的保准金,以避免因为价格大幅下滑,拜托人弃货,代理人遭受损失的状况显现。
5、关于合同以及合同关联的文书的签署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因为买卖双方距离较远,而商品的价格变化较快,基于效率,相当多企业均采用电子邮件或传真、乃至于网络聊天的方式与外商签定贸易合同,简单快捷的签约方式加强了效率,亦增多了危害。意见外贸企业在签定合同期尽可能需求对方在经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签定合同后,原样补签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章的合同原件邮寄到本企业,一旦出现争议,则能够依据合同主张关联权益。
6、关于合同内容的货物名叫作、数量、产地等条款要准确、详细
合同中货物名叫作、数量、重量、单价、产地等均为合同的重点条款,因此呢,我国企业在同国外客户签定进口或出口合同期,务必重视合同的重点条款做到知道、详细、不会出现歧义(大豆或铜精矿等采用点价方式确定货物价格的,亦应当知道详细的点价月份和升贴水幅度)。例如,在进口橡胶的贸易中,倘若货物名叫作为泰国标准胶(STR20),产地仅约定为泰国,则产地不足知道(应当知道到详细工厂);例如在数量条款中,我国企业做为出口方时,应当按照详细业务需要思虑是不是在合同中加入溢短装条款,针对钢材、原油等大宗散货商品,则必须要规定相应的溢短装条款,倘若未规定,则在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时,出口方很可能没法完成相符交单,因此呢很可能被银行拒付,从而遭受损失。
同期,意见我国企业在出口时,应争取溢短装幅度由我方确定,以尽可能规避价格变化可能对我方产生的有害影响(商品价格上涨时,能够根据溢短装条款最低数量装货,而商品价格下降时,则能够根据溢短装条款最高数量装货)。
7、合同的条款应当拥有可履行性,谨防违约
在签定贸易合同期,要重视合同条款之间的配套运用。例如卖方为我国青岛某企业,买方为伊斯兰堡企业,则货物的运输路线应该是青岛港至卡拉奇港(港至港海上运输)以及卡拉奇港至伊斯兰堡(港口至内陆的陆地运输),全部运输属于海陆联运。因此呢,本合同装运条款应当知道准许运用联运提单,而不该当约定为供给港至港海运提单,否则我方做为出口方必定要违约。
另一,在运用贸易术语时,应当重视贸易术语与运费以及保险费的对应,例如价格条款运用CIF时,运费条款应当为freightprepaid,而价格条款为FOB是,运费条款则应当为freightcollect。同期,而CIF价格条款变更为CFR或FOB时,合同中不该当需求卖方购买保险,同期信用证卖方提交的单据中亦应当删除保险单。
另一,我国企业在进口时,应尽可能选取F组贸易术语,在出口时,应尽可能选取C组贸易术语。无论进口还是出口,均由我方自动租船订舱,购买保险,这般能够由我方企业把握货物,与船公司沟通,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商场危害。
应当重视的是,在日前全世界经济环境下,买方市场处在主导地位,许多国外买方倾向于需求我国卖方向其指定的货运代理交付货物,这种状况下,即存在船机构或货运代理拒绝出具提单或出具不合格提单乃至无单放货,使我国企业遭受钱货两空的危害,况且在FOB贸易术语下,危害应当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但我国企业将货物交付外国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后,在货物越过船舷以前,包含了货物自仓库至码头、码头转船的所有过程,危害仍然在于我国卖方。因此呢,我国企业在出口时,应据理力争,保持运用我国企业熟练的货运代理企业办理关联出口手续,同期尽可能运用C组贸易术语,掌控货物,降低危害。
8、检验检疫条款
我国针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检验或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授权而颁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司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又叫作《法检目录》)规定了强制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同期,结合海关总署2016年《商品名叫作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叫作HS编码)调节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司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叫作《目录》)进行了调节,日前尚有150余种商品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例如海关通关系统《商品综合归类表》第八十七章规定的各类牵引车、拖拉机、客运机动车辆以及货运机动车辆极其零部件,所有属于法定的商检商品,而大都数的橡胶及其制品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仅有天然乳胶以及汽车用橡胶内胎等少许橡胶或橡胶制品在进口或出口时属于法定的商检范围。
因此呢,我国企业在从事关联行业的进出口业务时,应当首要落实业务所触及的商品是不是属于法定的商检范围。如系法定商检范围,在出口时,所报关出口的商品不仅应当符合合同的需求,况且应当符合我国针对该类商品的检验或检疫需求,以避免出现货物没法经过商检从而引起没法通关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危害;在进口时,能够与对方在合同在检验检疫条款中约定以我国口岸的商检公司出具的检验或检疫证明为准。而倘若合同触及的商品不属于法定商检范围,则应当约定知道的第三方公司如SGS(瑞士通用公证行)或我国国内关联行业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一旦出现争议,则能够持约定的公司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向对方主张相应责任,守护我方利益。
9、知识产权守护
自2000年起,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触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日益增加,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相关外国制品是不是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径的调查中,中国连续数年作为第1涉案大国,在知识产权行业,中国海量企业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诉。而我国企业针对知识产权守护观念的广泛较为淡薄,非常多企业无树立品牌认识,不注重商标守护,引起海量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使我国企业陷入自己创造的成果反而要向她们支付专利费的尴尬境地。
同期,我国相当多的企业在从事进出口业务时亦因为忽略了对知识产权的检索,引起被诉或被制裁而遭受损害。因此呢,我国企业在从事外贸业务中,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守护的认识,对自己持有的知识产权即时进行注册守护,另一方面,在从事国际参展、进出业务或来料加工等业务时,凡触及知识产权的,应当需求国外卖方或拜托方出具相应的证明。而在出口时,也应当前要对关联制品的所触及的技术行业进行关联专利或商标的检索,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十、争议处理条款
笔者在审查国际贸易合同过程中,发掘相当多的我国企业供给的进出口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仍然相当多运用法院诉讼处理,鉴于我国尚无加入1971年在海牙签定的《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因此呢,中国还不存在与多国间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尤其是与最重要的两个贸易伙伴日本和美国尚无一起加入相关相互承认和执行对办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条约。因此呢,我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在国外执行或国外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我国执行日前均存在海量阻碍,我国日前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例亦屈指可数。
而我国1987年4月22日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叫作《纽约公约》)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供给了保准和便利。因此呢,外贸企业在签定贸易合同期,应当运用仲裁管辖,我国位置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叫作CIETAC,中文简叫作“贸仲委”)是世界上重点的常设商事仲裁公司之一,贸仲委设在北京,并在深圳、上海、天津、重庆、杭州、武汉和福州分别设有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会)、西南分会、浙江分会、湖北分会和福建分会。贸仲委在香港尤其行政区设立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
贸仲委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亦可受理国内案件,同期,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亦不受当事人行业和国籍的限制,因此呢我国外贸企业能够在外贸合同中与外商约定仲裁公司为贸仲。值得重视的是,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因此呢意见企业在签定合同期尽可能知道仲裁公司为贸仲委或某分会/仲裁中心,以避免出现争议。另一,在适用法律上,应尽可能争取运用中国法律仲裁。
以上为笔者在审查国际贸易合同和为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业务供给法律服务过程中发掘和遇到的部分问题的汇总。国际贸易繁杂多变,且持续显现新的问题和争议,需要我国企业持续学习、把握国内法律、国际规则,减少贸易摩擦和争议,而一旦出现争议,亦能够恰当运用法律武器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争议和守护权益的第1步便是在签定贸易合同期做到规范、合法、准确,本文包括的观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供从事外贸企业的人士或同行参考、借鉴。
感谢作者杨晓佳授权法天使发布本文,作者联系方式:13869857593或18953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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