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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源自:基房通
作者:正道沧桑
投资人+EPC模式重点适用地区国企实施的公益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前期建设资金存在缺口,预计会在将来年度经过财政支出、上级财政补助以及用户付费(运用者付费)收入、市场化经营等方式实现资金平衡和恰当收益,前提必须社会资本周期性的供给资金支持,社会资本能够选取权益类或债务类方式支持平台机构,权益类包含直接认购平台股权、与平台一起成立项目机构、社会资本组建基金认购项目机构股权、社会资本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或平台发起的产业基金份额等,债务类包含自动或引入担保公司为平台融资供给担保、为平台供给融资租赁或保理等融资路径、引入非标定融制品为平台融资等。
平台机构取得政府法定授权或自动以市场化主体开展公司立项,持有必定区域范围或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权限,平台机构经过“两招并一招”模式,经过“社会投资人+EPC”模式公开招标选定社会投资人,中标社会投资人与平台机构组建项目机构或供给融资服务,由项目机构负责该区域的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施工部分由具备施工能力的社会投资人自动实施。社会资本与平台机构约定退出机制、节点和退出方式,社会资本的目的是周期性(包含项目全周期)为政府平台机构供给资金支持,让渡资金的机会成本和时间价值,经过基建项目的施工利润总体平衡。
1、投资人+EPC的重点危害点和关注事项
1.股权的进入和退出必须履行国有资产评定和进场交易程序,关注自己公司的财经管理红线,避免出现违规担保、违规拆借资金等行径的出现。
2.在项目包装层面和招标层面不触及地区政府隐性债务,不触及为政府垫资。即政府财政资金不论何种形式给到地区国企都不可与地区国企必须延期支付总承办方的工程款及资金成本完全对应。
3.项目本身能够带动周边的经营性项目,包含近期和中长时间,周边的经营性收入能够由地区国企统一运用;项目业主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现金流预计能够支撑项目回款、能够按期履行出资责任和回购责任。
4.项目本身是十四五规划内重点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项目。
5.政府和地区平台过往无长时间或经常性违约事件,地区财力相对稳健,负债率和财政自给率在恰当区间内,人口未显现连年负增长,营商环境较高,百姓经济与社会发展趋势良好。
6. 针对可能存在的回购责任能获取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是上策。
7. 项目的实施对进入一方市场、补足施工业绩、战略发展必须等方面有必定帮忙,参照投资项目的测算规律,综合思虑资金时间价值、融资成本等方面,内部收益率保证在恰当水平。
2、投资人+EPC的两标并一标的合规性论证
“两标并一标”在以往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过程中是很平常的,其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能够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第(三)项“已经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动建设、生产或供给”。
《关于在公共服务行业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告》(财金[2016]90号)亦知道,针对触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然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动建设、生产或供给服务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能够再也不进行招标。
参照PPP和特许经营的招标规律,非常多投资人+EPC类、股权合作类项目亦都采取了“两标并一标”的招标方式,合规性规律如下:
根据法律法规,能够“两标并一标”的项目范畴首要得是特许经营类项目或纳入财政部和发改委双库的PPP项目(根据PPP新机制,此类项目不会再有增量,做为历史,能够借鉴),二者具备其一或兼具都能够,倘若不属于以上范畴,在招标文件和实施方法里套用以上政策依据,显然不恰当。
大部分片区研发类、投资人+EPC、股权换施工类项目都不是特许经营范畴,实操中亦都是根据投资人和工程总承包人“两标并一标”去操作的,即招选投资人和招选总承包人同期开展。非常多咨询公司在编制方法的时候亦都套用了以上政策依据,然则站在审慎和严谨的方向,非特许经营和PPP项目的两标并一标依据是:
项目的投资人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期招标,即投资人的招标和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各自是独立的,各有各的招标需求和竞价要素,只不外投资人招标和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是一个法人即地区国有公司,招标人将两项招标活动纳入一次招标流程,统一招标,统一实施,亦并未违背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综上,“两标并一标”要针对拟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别、内容和范畴等底层规律,选取恰当的路径和方式去实施,避免政策乱用、套用,要使项目的合规恰当性经得起推敲。
3、投资人+EPC的多种表现形式——长时间股权合作
社会投资人与地区国企一起成立项目机构,项目机构负责项目实施,重点依靠项目的经营性收入收回投资并获取恰当报答,项目实施过程中社会投资人与地区国企均不退出股权,直到项目合作期结束、特许经营期结束或项目机构经营期限到期,此种表现形式通常适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项目机构能够实现自平衡和自我造血,现金流预期较好。项目结束后可选取的退出方式包含机构解散或注销等。
4、投资人+EPC的多种表现形式——明股实债
社会投资人与地区国企一起成立项目机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实施,重点依靠财政赋能、项目的经营性收入收回投资并获取恰当报答,项目实施过程社会投资人必须按约定退出项目机构股权,仅为地区国企供给周期性的权益性资金的支持,项目合作期结束后不论项目收益表现怎样,社会投资人均需按约定退出,此种表现形式通常适用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项目或经营属性不强的项目,社会投资人充当的是融资公司的角色,然则资金以权益性形式表现,有助于地区国企运用资金杠杆,拉动银行贷款。项目结束后可选取的退出方式包含股权转让或减资退出。
5、投资人+EPC的多种表现形式——带对赌前提的退出
社会投资人与地区国企一起成立项目机构,项目机构负责项目实施,重点依靠财政赋能或项目的经营性收入收回投资并获取恰当报答,项目实施过程在达到某些前提或机制后,社会投资人可按约定退出项目机构股权,即地区国企与社会投资人经过设定对赌机制来形成社会投资人的或有退出权利,对赌机制能够包含小于某一收益率标准,补贴资金无足额到位,资源、资产或权属无实现等。
此种表现形式通常适用于收入或流量的不确定性很强的项目,社会投资人在项目收益较好的状况下充当长时间股权投资人,收益欠好的状况下即转为明股实债投资人。项目触发对赌机制后可选取的退出方式包含股权转让或减资退出等。
6、退出项目机构股权的方式
基本设备与房地产的投资行业,没论是常规的PPP模式、BOT模式,还是经过入股或新设等方式成立项目机构开展的“投资人+EPC”、ABO+、基金+等模式,在前期的实施方法、商务谈判、前提设定和中标后的合同签定以及后期的运营退出等周期都会触及项目的“退出机制”,通常实施方法中会以“注销、清算等方式”概述和统括,然则在实操过程中,做为项目机构股东之一的社会资本要退出项目机构股权有非常多种依法合规的方式。包含股权转让、机构减资、需求机构回购、解散机构、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机构、被合并注销等等。详细如下:
1.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最方便的退出方式,倘若受让方是机构股东,那样能够直接转让。倘若是机构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必须机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前提下,机构股东还持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机构法规定,机构其他股东倘若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必须自己购买,因此,只要有人肯做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无阻碍。当然,倘若触及到国有产权交易,必要的资产评定和进场交易环节是少不了的。即使在招标周期落实了股权转让退出的详细节点、触发机制或对赌条款,亦没法对抗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合规性需求。
2. 减资退出
减资本质上是项目机构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不必须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然则前提是必须机构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协同,由于,机构减资最少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期,机构减资的程序比较繁杂,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名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亦比较长。因此比较适合于机构其他股东配合况且机构自己无或无较多债务的情形。
3. 需求项目机构回购
股东需求机构以恰当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必须满足机构法所规定的前提,有限责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机构根据恰当价格收购其股权:
(1)机构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机构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前提的;
(2)机构合并、分立、转让重点财产的;
(3)机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显现,股东会会议经过修改章程使机构存续的。
股份有限机构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请求机构根据恰当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减少机构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机构股份的其他机构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机构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机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需求机构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行使能够经过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两种方式实现。就好比“离婚”,亦是能够经过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实现。协议回购即行使股权回购权的股东与项目机构协商成功、达成一致,签定书面协议,由机构按照恰当的价格收购股权。诉讼回购即行使股权回购权的股东就股权回购与机构达不成协议的,能够直接起诉机构需求机构买回股权。
诉讼回购是以协议回购失败为前提,协议回购为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4. 解散机构(清算退出)
机构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机构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等。通常经过解散而退出之前应经过项目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一经解散,机构所有股东亦就所有退出了。解散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适合股东的存续周期与项目存活周期相匹配的状况,大部分状况下,股东的存续周期要短于项目存活周期。同期,解散机构的程序比较繁杂,必须构成清算组进行清产核资,完成工商和税务关联流程手续后才可清算退出。
5. 破产清算退出
根据《破产法》关联规定,公司法人不可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或显著缺乏清偿能力的,按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呢,只要机构符合破产的前提,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可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起步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退出通常不会出现在项目机构股东股权退出环节,属于比较极端的退出方式。
6.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机构
《机构法》第183条:“机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过其他途径不可处理的,持有机构所有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机构。”因此呢,碰到股东不协同或失踪等状况,没法起步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产前提,没法起步破产程序时,可思虑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机构。
此种方式比较适用项目机构股权比较繁杂、多种所有权交叉的情形,大股东或国有资本出资人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化解危害或即时止损等目的,能够思虑采取此种方式来对抗小股东的不担当、不做为等引起的经营危害。
7. 吸收合并注销退出
根据《机构法》,一个机构吸收其他机构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机构解散。机构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定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名单。机构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机构或新设的机构承继。
机构合并是一种没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就可消亡和变更机构的行径,在实现被合并机构注销的目的的同期,能够保存被吸收机构的资质,尤其适用于被吸收的机构债务繁杂难以清算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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